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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玛利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永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KXHR3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168号棕盛广场内负一层好又多超市D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月24日和2024年4月2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168号棕盛广场内负一层好又多超市D区1号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3月19日,本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处于使用状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如下:①酸萝卜,净含量:每袋900克,数量1袋,已开封使用,现场称重剩余794克,生产日期:2025年8月30日,保质期6个月。②剁椒萝卜,净含量:1000克,数量1袋,已开封使用,现场称重剩余541克,生产日期2025年9月3日,保质期6个月。上述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购销情况分别为:①酸萝卜,由当事人2026年2月3日在广东霸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6.9元/袋,购进了5袋。至案发日止,库存1袋。②剁椒萝卜,由当事人2026年2月3日在广东霸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20.2元/袋,购进了5袋。至案发日止,库存1袋。故案涉产品货值金额为37.1元。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是当事人店用来制作菜品,在厨房操作间内与保质期内的食品混放,处于随拿随用状态。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制售台账,无法查实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成品菜肴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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