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好鲜生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31MAB38M9W2K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城东社区锦苑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1
(2024)陕06民终5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黄龙县好鲜生购物广场
延安众磊飞腾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2-25
(2023)陕0631民初45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延安众磊飞腾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黄龙县好鲜生购物广场,刘**,郭*
黄龙县人民法院
3
2023-11-24
(2023)陕0631民初45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延安众磊飞腾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郭*,黄龙县好鲜生购物广场
黄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市监行罚﹝2025﹞12号
2025年3月4日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技术人员对黄龙县好鲜生购物广场经销的“散称鸡蛋”进行抽检。检测出该“散称鸡蛋”中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判定上述食用农产品为不合格。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2
黄市监行罚﹝2025﹞06号
举报人王磊至黄龙县好鲜生购物广场进行生活消费,举报人购买“香叶”一包,标签标注净重0.034Kg,单价72.00元/Kg,结账金额:2.45元。经计算:0.034Kg×72.00元=2.448元,而当事人多收取举报人0.002元。
1、责令当事人退回多收取的0.002元。2、罚款600元人民币。
600.00元
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3
黄龙市监处罚〔2025〕3号
黄龙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于2025年1月20日收到“举报转办通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10号),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4日报请县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展开了调查,案件办理中我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谈话等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在案件办理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12月3日举报人王磊至黄龙县好鲜生购物广场进行生活消费,举报人购买“香叶”一包,标签标注净重0.034 Kg,单价72.00元/Kg,结账金额:2.45元。经计算:0.034Kg×72.00元=2.448元,而当事人多收取举报人0.002元。
1、责令当事人退回多收取的0.002元。
2、罚款600元人民币。
600.00元
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4
黄市监行罚﹝2024﹞24号
2024年8月21日举报人郭宝忠至黄龙县好鲜生购物广场购买生姜,购物小票显示生姜“净重:0.210、单价:25.60元/Kg、总价:5.38元”,经计算0.210×25.60=5.376元,而当事人结算时收取郭宝忠5.38元,多收取0.004元。
1、责令当事人退回多收取的0.004元。2、罚款500元人民币。
500.00元
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5
黄龙县局市监处罚〔2024〕024号
2024年8月21日举报人郭宝忠至黄龙县好鲜生购物广场购买生姜,购物小票显示生姜“净重:0.210、单价:25.60元/Kg、总价:5.38元”,经计算0.210×25.60=5.376元,而当事人结算时收取郭宝忠5.38元,多收取0.004元。
1、责令当事人退回多收取的0.004元。
2、罚款500元人民币。
500.00元
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6
黄市监行罚﹝2024﹞19号
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从西安市湶聚商行以3元/个的价格购进“青苹果极光水杯”48个,并以9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举报人郭宝忠于2024年8月21日从当事人处以9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青苹果极光水杯”后以该商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系不合格产品为由向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收到举报函后于次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货柜摆放有5个“青苹果极光水杯”,标明销售价格为9元/个,该水杯杯底标签标示的内容为:品名“青苹果”、执行标准Q/DL0017-2018,材质:钠钙玻璃,极光水杯,310ml,生产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滁州市凤阳工业园。未标注该水杯的生产日期。截止我执法人员立案调查时已售出45个,剩余3个,违法所得为405元。
1、没收剩余的3个水杯并没收违法所得405元。2、罚款432元。3、罚没款合计:837元。
432.00元
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7
黄市监行罚﹝2024﹞18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从西安市莲湖区融丰食品批发行以8元/包的价格购进“童小滋阳春豚骨面”16包,并以13.8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举报人谢志胜于2024年8月21日从当事人处以13.8元/包的价格购买一包“童小滋阳春豚骨面”后以该商品包装正面上印制了图形(印有蔬菜、肉、面条等)介绍食品,但实际包装内仅仅只有面条,且包装未注明“图片仅供参考”为由向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收到举报函后于次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但未发现上述食品,经询问调查后得知该商品已经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220.8元。
1没收违法所得220.8元2、罚款220.8元3、罚没款合计:441.6元。
220.80元
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8
黄龙县局市监处罚〔2024〕019号
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从西安市湶聚商行以3元/个的价格购进“青苹果极光水杯”48个,并以9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举报人郭宝忠于2024年8月21日从当事人处以9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青苹果极光水杯”后以该商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规定,系不合格产品为由向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收到举报函后于次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货柜摆放有5个“青苹果极光水杯”,标明销售价格为9元/个,该水杯杯底标签标示的内容为:品名“青苹果”、执行标准Q/DL0017-2018,材质:钠钙玻璃,极光水杯,310ml,生产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滁州市凤阳工业园。未标注该水杯的生产日期。
1没收剩余的3个水杯并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2、罚款432元 3、罚没款合计:837元。
432.00元
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9
黄龙县局市监处罚〔2024〕018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从西安市莲湖区融丰食品批发行以8元/包的价格购进“童小滋阳春豚骨面”16包,并以13.8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举报人谢志胜于2024年8月21日从当事人处以13.8元/包的价格购买一包“童小滋阳春豚骨面”后以该商品包装正面上印制了图形(印有蔬菜、肉、面条等)介绍食品,但实际包装内仅仅只有面条,且包装未注明“图片仅供参考”为原因向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收到举报函后于次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但未发现上述食品,经询问调查后得知该商品已经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220.8元。
1没收违法所得220.8元 2、罚款220.8元 3、罚没款合计:441.6元。
220.80元
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10
黄市监处罚﹝2024﹞第12号
黄龙县好鲜生购物广场销售失效的产品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2、罚款200元人民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2元人民币。
200.00元
黄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