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海知青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得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2MA759LY581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德令哈市河西街道新源路(景华湾商业广场9楼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食罚﹝2023﹞4号
经调查查明,海西海知青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限期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部整改,未整改内容包括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记录不健全,未记录2023年生产情况,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记录缺失,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经复查我局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此我局执法认为海西海知青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生产企业未按企业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涉嫌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在此案调查过程中,海西海知青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涉嫌违法行为,没有提出实质意义上的申辩理由,并能积极主动配合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局拟对“海西海知青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