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宏军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谌宏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7LTL0D0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双堰街道百顺农贸市场20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2024]290号
经查,当事人这批涉案猪肉是2024年3月25号在太平桥某流动货车处购进,购进了160斤,整猪进购价格为9.3元/斤,使用现金支付了1488元,但抽样检验单(XBJ24520524713930971)备注栏注明当事人抽检当天无法提供该批次相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检疫合格证,当事人带执法人员到太平桥现场实际查看购买点也未找到供货的流动货车。涉案猪肉(里脊肉)和猪肝销售价格分别为16元/斤和10元/斤。3月25日云南华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按照销售价格购买猪肉(里脊肉)4斤、猪肝4.2斤做抽样检测,涉案猪肉(里脊肉)和猪肝于3月25日当日销售完毕。由于涉案猪肉各部位售价不同,当事人无销售台账可印证其销售所得,难以计算此案的总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故本案使用可查证确定的涉案猪肉(里脊肉)及猪肝为违法所得计算依据。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06元,违法所得为1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时,当事人经检验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销售完毕的事实。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猪肉(里脊肉)和猪肝的事实,以及该批不合格的猪肉(里脊肉)和猪肝进销货情况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的事实。
3. 检验报告(No:A2240127408129004C)(No:A2240127408129003C)2份,证明,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华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我辖区的谌宏军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猪肉(里脊肉)和猪肝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5.当事人谌宏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张贴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主动整改消除影响的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随当事人实地查看购买点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随机在贵州动监APP查看部分日期电子检疫证明图片5份,证明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及时索要肉类检疫证明的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50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