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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宝元注册资本:28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3318497109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南环路南建元煤焦化有限公司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9
(2025)内0624民初1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振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
2024-05-27
(2024)内0624民初12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合时德工业物资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3
2024-01-17
(2023)内0624民初344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4
2023-03-30
(2021)内0624民初30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5
2023-03-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6
2022-01-11
(2021)内0624民初30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7
2022-01-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05
(2024)内06执异70号
执行异议
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赵**,李**,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7
2025-03-18
(2025)内0624民初1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振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0-23
2024-05-20
(2024)内0624民初12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合时德工业物资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6-20
2023-09-21
(2023)内0624民初220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鑫恒久钢构新材料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598373.1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6-20
2023-09-21
(2023)内0624民初2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鑫恒久钢构新材料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6-20
2024-01-18
(2023)内0624民初344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2-08
2023-11-07
(2023)内0624民初3011号
劳动争议
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8-13
2022-04-22
(2022)内0627执异1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8-13
2022-04-15
(2022)内0627执异1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8-13
2022-04-15
(2022)内0627执异1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鄂托克旗建元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12-18
2019-11-12
(2019)内0624民初248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孙*与张*、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托克旗)应急罚〔2026〕高新001号
乙二醇车间合成B套热水罐V3108现场磁翻板液位计中间段存在断层现象,液位计故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0000.00元
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2026-03-16
2
(鄂托克旗)应急罚﹝2026﹞危化1-2号
该公司固定动火区可燃气体检测仪未定期检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0000.00元
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2026-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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