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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品尚副食品经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冰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P0FB01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海祥社区居委会春城时光花园12号地1幢商铺1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92号
经查,该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8日,从一个上门回收酒水的人处回收的,商品上标有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标识“剑南春”。截止2025年12月12日被我局查获时,上述商品未售出。该批涉案商品进、销货明细如下:购进数量2瓶,购进单价200元/瓶,销售数量0瓶,销售单价298元/瓶,货值金额596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商品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 “经鉴定,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2日在昆明市官渡区品尚副食品经营店处查获的2瓶标有 “剑南春”标识的白酒,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认可无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2瓶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南春白酒2瓶; 2.、罚款36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登记,并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36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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