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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闸口镇新家园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天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EDXYQ7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闸口镇建设街2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113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5年8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双汇?”香肠(下称“涉案食品”)13支,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50407、保质日期:120天、产品标准号:SB/T10279、净含量:105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4020805134、生产商:芜湖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临江工业区;“双汇?”香肠食品(下称“涉案食品”)7支,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50411、保质日期:120天、产品标准号:SB/T10279、净含量:105g、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4020805134、生产商:芜湖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临江工业区。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上述涉案食品(生产日期:20250407)已超过保质期9天,涉案食品(生产日期:20250411)已超过保质期5天。 据当事人述称,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5月20日、6月20日从公安县刘旺副食门市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30支、17支,共计47支,进货单价2.5元/支,购货金额为117.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按照规定进行了进货查验并索证索票。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截至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在食品保质期内以3元/支的价格销售上述涉案食品18支,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上述涉案食品9支,销售金额27元。剩余尚未销售的20支涉案食品因超过保质期被本机关依法查扣。 另查明,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曾被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处罚〔2024〕138号)。 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致使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售卖,其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案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7元,违法所得为27元。 同年8月14日,当事人启动涉案食品召回程序,将《召回公告》粘贴至店面醒目处,提醒广大消费者勿食用上述批次涉案食品,并主动承诺承担因召回引起的一切费用。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尚无消费者前来办理上述食品的退货退款手续。...[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双汇?”香肠20支; 2.没收违法所得27元,处罚款30000元,合计30027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2
公市监处罚〔2024〕138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4年4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宇祥?”牌“咸鸭蛋”食品(以下简称涉案食品)45个, 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3.10.08、保质日期:6个月、产品执行标准:Q/JYX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942100300022、生产商:湖北宇祥畜禽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荆州市荆州区九阳工业园太晖路8号。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据当事人述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从湖北宇祥畜禽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涉案食品300个,进货单价为1.3元/个,购货金额为39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按照规定进行了进货查验并索证索票。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在食品保质期内以1.5元/个的价格销售上述涉案食品250个,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上述涉案食品5个,销售金额7.5元。剩余尚未销售涉案食品因超过保质期被本机关依法查扣。 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致使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售卖,其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5元,违法所得为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67之从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宇祥?”牌“咸鸭蛋”45个;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处罚款50000元,合计50007.5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3
公市监处罚〔2023〕84号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干红虾”时,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也未索取该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也不能确定上述“干红虾”食品的真正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序号167之一般处理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干红虾”食品3袋; 2、没收违法所得49.5元,并处罚款70000元,合计70049.5元,上缴国库。
7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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