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瑞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静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23054385722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石油小区28号门面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6
(2025)陕06民终810号
劳动争议
延安瑞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25
(2025)陕06民特2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延安瑞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王**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06
2024-01-05
(2024)陕0116财保5号
财产保全
延安瑞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1552011.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税二稽罚﹝2024﹞8号
(一)印花税 1.2021年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和租赁合同印花税。 你企业2021年购销合同金额9212245.39 元,应纳印花税2763.70元,已纳0元,应补缴2763.70元;2021年签订五年期房屋租赁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合同金额1453194.0元,应纳印花税1453.20元,已纳0元,应补缴1453.20元; 2021年合计应补缴4216.90元。 2.2022年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你企业2022年购销合同金额8397357.55 元,应纳印花税1259.60元,已纳0元, 应补缴1259.60元。 3.2023年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你企业2023年购销合同金额12585672.29元,应纳印花税3775.70元,已纳0元,应补缴3775.70元。 综上,你企业2021年至2023年共应补缴印花税9252.20元。 (二)增值税少计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问题。 通过调取销售明细发现,你企业存在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增值税问题。2023年你企业账簿中共少计销售额(不含税)1163428.58 元,应补缴增值税151245.72 元。 (三)少缴增值税导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企业少缴增值税导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检查核实,你企业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税10587.2 元。 (四)少缴增值税导致少缴教育费附加。 你企业少缴增值税导致少缴教育费附加。经检查核实,你企业2023合计应补缴教育附加4537.38元。 (五)少缴增值税导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你企业少缴增值税导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经检查核实,你企业2023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024.90元。 (六)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发现你企业汇总少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金额为25840033.96元,汇总含税销售收入为37450585.01元(不含税销售额36181089.70元),少计汇总收入10341055.74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金额为86004359.08元,汇总含税销售收入为90,055,768.00 元(不含税销售额为86004359.08元)。你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簿资料中部分购进原材料、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无法准确核实公司成本费用,难以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经过检查组调取后台销售数据,确定了销售收入。 因此对你企业核定征收2021年、2023年企业所得税。 2021年你企业汇总含税销售额37450585.00元,汇总不含税销售额36181089.69元,应纳税所得额1447243.59元,应纳税69724.36 元,已经缴纳21683.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8040.76元 。 2023年你企业汇总含税销售额90055768.00元,汇总不含税销售额86004359.08 元,应纳税所得额3440174.36元,应纳税额860043.59元,已经缴纳113133.1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6910.44元 。 综上你企业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4951.20元。
处以少缴各项税款50%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75622.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293.6元,印花税罚款4626.11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4020.38元,罚款合计109562.96元。
109562.96元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8-27
2
延市市监处罚〔2023〕90号
依据《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保健食品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延安瑞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进门正对面保健食品区牌子下摆放一辆滑车,滑车上面摆放的产品为倍誉堂五加茸血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1024,规格:10ml/支×11支/盒,产品批号:221004.037,有效期至:2024/09,生产企业:通化汇金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保健食品区左侧标示数字为62(维生素与矿物质)货架第一层发现摆放有保健食品金百通低聚果糖口服液(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2)第0744号,净含量:100ml,保健功能:改善肠胃道功能,生产批号:生产批号:JB220701,保质期至:2024/0713,生产企业:珠海高新区维得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延安瑞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整改,按照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警告。
0.00元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