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区丰轩电子产品销售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2MA84XR2F4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活力城一层128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3〕23号
现已查明:南关区丰轩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成立,位于活力城一层128号商铺。主要经营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修理;音响设备销售;销售代理;通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为招揽客户,在未经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门店的门头上突出使用“”、“Authorised Reseller”和“授权经销商”的牌匾。
当事人于2023年4月中旬,在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以9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一批带有图形的配件30盒(规格为1m的USB数据线9盒、2m的USB数据线3盒和充电器头18盒),共花费金额2700元,购买时无进货票据和购货合同,无法提供该批涉嫌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当事人于2023年4月中旬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上述商品,以149元/件的价格销售1m的USB数据线、以199元/件的价格销售2m的USB数据线和149元/件的价格销售充电器头,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涉嫌侵权商品均未售出,按照店内商品标价计算,经营额共计4620元。
另查明,图形是苹果公司(Apple Inc)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6281378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商标注册号为12166098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9类;注册有效期自2022年3月28日至2032年3月27日。手提电话专用保护套、手提电话壳、平板计算机专用套,平板计算机专用壳、电气连接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苹果公司(Apple Inc)授权委托广州搏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上述物品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的商品。
南关区丰轩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成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活力城一层128号商铺。主要经营电子产品销售等业务。在未经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门店的门头上突出使用“”、“Authorised Reseller”和“授权经销商”的牌匾。当事人于2023年4月中旬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带有图形的商品,以149元/件的价格销售1m的USB充电线、以199元/件的价格销售2m的数据线和149元/件的价格销售充电器头,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涉嫌侵权商品均未售出,按照店内商品标价计算,经营额共计4620元。
当事人在门头上使用“”、“Authorised Reseller”和“授权经销商”的图形与苹果公司的第6281378号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店内销售印有的USB数据线、充电线和充电器头与苹果公司第12166098号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在门头上使用图形的行为,当事人在店内销售印有图形的USB数据线、充电线和充电器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节(适用知识产权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依法没收带有图形的USB充电线9盒、2m的USB数据线3盒和充电器头18盒;
2.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