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每日鲜肉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国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1MADR13L96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通江镇通江村十字街北50米路西(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6〕126号
当事人望奎县每日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扣押的事实情况。
3.询问笔录1份,本证据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事实情况。
4.《营业执照》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和身份的事实情况。
5.供货人刘宝君(大舅哥)询问笔录:佐证生猪自行宰杀、用于家庭食用,部分剩余送到店里无偿代售,无检疫手续、无偿交由当事人代卖、当事人无收益的事实。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疫的肉类50斤;
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