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永芳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永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EA1QN8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城关镇物贸中心菜场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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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4〕14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5年起在红安县城关镇物资中心菜场南街经营牛羊肉批发至今,没有建立农产品、水产品进货台账,没有索要留存食品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工作人员没有持有效健康证上岗。2023年10月20日本局下达了红市监责改[2023]3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及时办理健康证,采购时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经营肉类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检验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材料,至检查日当事人仍未改正。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中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台账、履行好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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