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图复合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甜甜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86XU52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三期61号地块(富伊路373号)1楼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鹿罚〔2023〕18号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1日上午,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鹿城大队执法人员张斌、钟涛对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三期61号地块富伊路373号1楼的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宏图复合厂开展现场检查,该加工厂主要从事鞋材皮料生产,生产产生的含氨恶臭气体未收集,造成含氨恶臭气体无组织排入外环境,该加工厂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加工厂的基本信息、现场负责人张弦和法定代表人吴甜甜的身份、授权情况;
2. 2023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加工厂现场正在生产,生产产生的含氨恶臭气体未收集,造成含氨恶臭气体无组织排入外环境;
3. 2023年4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该加工厂现场生产设备使用、产品及原辅材料情况;
4. 2023年4月2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3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加工厂现场负责人张弦对违法行为的事实确认;
6.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拟处罚意见;
7.天然乳胶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该加工厂有产生含氨恶臭气体;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打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陆拾元整(¥30,060.00)
3006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