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太平谢子龙油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子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422MA5MTEQY6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梧州市藤县太平镇柴咀村柴咀小学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藤市监处罚[2023]245号
2023年9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梧州市藤县太平镇柴咀村柴咀小学路口谢子龙经营的藤县太平谢子龙油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小作坊生产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未粘贴有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或者标志以及联系方式等标签标识内容进行销售的瓶装食用花生油5瓶和桶装不锈钢食品容器散装食用花生油1桶, 可能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向当事人发放询问通知书,于2023年9月8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经过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调查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在简易包装食品包装上或者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标明有关信息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3年9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在2023年9月6日止未按规定在简易包装食品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粘贴有关标签标识进行销售,案发时已售出200公斤,获利3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二、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从事花生油小作坊生产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设备及未按规定在简易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粘贴有关标签标识的事实。三、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9月6日未按规定在简易包装食品上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粘贴有关标签标识进行销售,案发时已售出200公斤,获利300元的事实。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了从事花生油生产经营的合法资格。五、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及销售花生油数量的事实。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3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0.00元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