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威阀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玲娣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7HAL381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芝山村义家弄188号(住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1247号
在2025年由当事人生产的减压阀(规格型号:JYT-0.6L-F21B)被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上述被检产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GB 35844-2018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在2025年由当事人生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为JYT-0.6L-A8B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检验,上述被检产品,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根据GB 35844-2018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JYT-0.6L-F21B的减压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成本价为8元/个,出厂价为10元/个。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清单以及生产记录。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JYT-0.6L-A8B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成本价为8元/个,出厂价为10元/个,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清单以及生产记录。因上述被抽检产品均为膜片试样耐液化石油气性能不合格,且当事人可以提供同一批次膜片的进货单据。根据进货单据,该批次膜片为当事人从他人处采购,采购数量为150个,均已组装为产品销售,无剩余。故上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当事人表示,被检不合格产品(规格型号为JYT-0.6L-F21B)系2024年生产,2024年6月已停止生产该被检不合格型号产品。规格型号为JYT-0.6L-A8B的产品已更换新的膜片且收到了相关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减压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鉴于当事人此前因同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但主动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原因均为膜片耐液化石油气性能检验不合格,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减压阀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2250元。罚没款合计2550元。
225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2
余市监处罚﹝2025﹞892号
主要违法事实:在2025年由当事人生产的减压阀(规格型号:JYT-0.6L-A15B)被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上述被检产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GB35844-2018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在2025年由当事人生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为JYT-0.6L-A15B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上述被检产品,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GB35844-2018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JYT-0.6L-A15B的减压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成本价为10元/个,出厂价为12元/个。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清单以及生产记录,销量按照检验报告中的抽样数量予以认定。根据编号为2511303963的检验报告以及编号为2511303273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减压阀共计12个。故上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44元,违法所得为24元。当事人表示,上述被检不合格产品系2024年生产,2024年6月已停止生产该被检不合格型号产品。另查明,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而行政处罚的记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减压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鉴于当事人此前并未因同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减压阀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计144元。罚没款合计16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减压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鉴于当事人此前并未因同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减压阀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计144元。罚没款合计168元
144.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