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口县古城镇宏宏达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艳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C3BQ60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林口林业局12号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106号
2024年7月8日林口县古城镇宏宏达超市工作人员带着经营者肖艳芳的授权委托书到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经询问得知执法人员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2024年1月20日从林口县美彬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是每种口味的Q肠各1件,每件40根,购进价格为63元/件,共花费189元,当事人未能提供出进货票据。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没有查验食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查验了供应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数量与购进时数量不符是由于“金锣Q肠烧烤孜然味”在2024年4月1日前销售出去23根,剩余数量是扣押的17根,“金锣Q肠馋嘴香辣味”在2024年4月1日前销售出去34根,剩余数量为扣押的6根,“金锣Q肠甜玉米味”在2024年4月1日前销售出去26根,剩余数量为扣押的14根。“金锣Q肠烧烤孜然味”、“金锣Q肠馋嘴香辣味”“金锣Q肠甜玉米味”售价为2元/根,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产品销售价计算,共计74元。因当事人陈述在超过保质期后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不涉及召回问题。 另经询问得知,该店购进食品时未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食品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1张;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3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4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4〕3-033号),证明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6.物品扣押清单(林市监强制〔2024〕3-033号),证明涉案食品扣押数量。 7.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供应商资质。 8.授权委托书1张,证明授权行为。 9.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