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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鸿时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2MAE0GG433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高桥营社区东西大街向西800米路北1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许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查,1、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生产汉魏?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11/01)600瓶、汉魏流香?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10/22)200瓶、汉魏?黑芝麻香油(100ml,生产日期:2025/10/08)100瓶、汉魏?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10/08)200瓶、桥香滋?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8/11)150瓶、桥香滋?黑芝麻香油(450毫升,生产日期:2025/05/24)140瓶,其销售情况分别为汉魏流香?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10/22)120瓶(销售价格:14元/瓶)、汉魏?黑芝麻香油(100ml,生产日期:2025/10/08)45瓶(销售价格:2元/瓶)、汉魏?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10/08)196瓶(销售价格:14元/瓶)、桥香滋?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8/11)150瓶(销售价格:14元/瓶)、桥香滋?黑芝麻香油(450毫升,生产日期:2025/05/24)68瓶(销售价格:7元/瓶),上述黑芝麻香油成本为黑芝麻香油(1000ml)的11.88元/瓶、黑芝麻香油(100ml)1.34元/瓶、黑芝麻香油(450ml)5.48元/瓶,构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经计算,上述黑芝麻香油货值金额为17280元,违法所得1120.98元。其次,在2025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生产的汉魏?黑芝麻香油(标签显示:净含量1000ml,配料表:黑芝麻,生产单位:许昌鸿时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100210716,产品执行标准代号:GB/T8233,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5/11/01)共计582瓶,同样构成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为8148元。 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黑芝麻香油使用白芝麻通过压榨、分装而成黑芝麻香油,构成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事实,其上述黑芝麻香油货值金额为25428元。 3、我单位执法人员在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标签显示:汉魏?黑芝麻香油(标签显示:净含量1000ml,配料表:黑芝麻,生产单位:许昌鸿时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100210716,产品执行标准代号:GB/T8233,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5/11/01)582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双十一电商节迫在眉睫,按照正常工艺生产已不可能按时交付,因担忧无法按时履约带来的巨额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指使员工以假充真,生产了该批次掺假的麻香油,配方如下:大豆油(渤海?大豆油,标签显示:生产商:青岛渤海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代号:GB/T1535,或者美食客?大豆油,标签显示:生产商:青岛渤海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代号:GB/T1535,净含量:20升)1桶、雨花?特浓小磨香油(标签显示:生产商:句荣市美洲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配料:植物油、芝麻油、食用香料,执行标准:Q/MZMSP 0001S,)和雨花?YH8115芝麻调味油(标签显示:净含量:5kg,产品标准:Q/MZMSP 0001S,生产商:句荣市美洲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配料表:植物油、芝麻油、食用香料)各0.1斤;然后通过生产车间两条生产线经混合、搅拌、分装、贴标签、打包成成品,该批黑芝麻香油销售价格为14元/瓶,构成涉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事实,其货值金额为:8148元。
1、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货值金额:17280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建议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0.98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汉魏?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11/01)600瓶、汉魏流香?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10/22)80瓶、桥香滋?黑芝麻香油(450毫升,生产日期:2025/05/24)72瓶、汉魏?黑芝麻香油(100ml,生产日期:2025/10/08)55瓶、汉魏?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10/08)4瓶,3、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计86400元。 2、在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继续生产汉魏?黑芝麻香油(标签显示:净含量1000ml,配料表:黑芝麻,生产单位:许昌鸿时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110210716,产品执行标准代号:GB/T8233,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2025/11/01)582瓶,其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以及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货值金额:8148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汉魏?黑芝麻香油(标签显示:生产日期:2025/11/01))582瓶,2、处50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20.98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汉魏?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11/01)1182瓶、汉魏流香?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10/22)80瓶、桥香滋?黑芝麻香油(450毫升,生产日期:2025/05/24)72瓶、汉魏?黑芝麻香油(100ml,生产日期:2025/10/08)55瓶、汉魏?黑芝麻香油(1000ml,生产日期:2025/10/08)4瓶; 3、罚款136400元。 罚没款合计137520.98元。
136400.00元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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