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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762674087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青年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3-12-16
2013-12-16
(2013)津法民初字第079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岳**、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723.25元
民事案件
2
2013-12-16
2013-12-16
(2013)津法民初字第0797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胡**与岳**、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621.5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5〕32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4年06月22日依法设立登记为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至今。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在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了甜面酱(规格型号:400克/瓶,商标:崔婆婆和图形)11箱(20瓶/箱,400克/瓶),生产后于于2025年2月23日以67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广州番禹吴团委,销售方式是购买10箱赠送1箱,销售金额共计670元。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收到编号为NO:食专2025-06-1655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甜面酱(生产日期:2025.2.21,规格型号:400克/瓶,商标:崔婆婆和图形)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复检,于2025年8月5日出具了编号为№:GTJ(2025)FJ002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测项目结果不符合GB2718-2014标准要求,复检不合格。经核实是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未认真严格把控好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关,小麦粉在前期制曲时米曲生长不好,造成后期发酵不充分,进而导致蛋白质转换过低,让蛋白酶失去了活力,发酵不充分,造成甜面酱氨基酸态氮项目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甜面酱共11箱,以67元/箱的价格按照购买10箱赠送1箱的方式进行销售,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0箱67元/箱=670元,本案违法所得为6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经综合考量,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70元; 2、罚款65000元。
6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2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4〕362号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4年06月22日依法设立登记为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至今。; ; 2024年04月1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永川区傻儿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于重庆市北碚区朝阳小学(北校)的甜面酱,生产批次2024年03月11日,规格型号:400瓶,商标:;腾达+图形;牌甜面酱进行依法抽样送检,样品经送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05月20日出具编号为№:食专2024-04-3019检验报告,检验项目: 氨基酸态氮,100 ;标准指标:;0.3;实测值:0.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5009.235-2016;;(第一法)。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2024年03月11生产批次甜面酱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北碚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备样产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编号:№:2400020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100 ;技术要求:;0.3;检测结果:0.29 ;检测标准:5009.235-2016(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 2718-2014标准要求,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 ; 当事人生产2024年03月11日批次不合格甜面酱数量69件,20瓶件,共计1380瓶,于2024年03月15日,以59元件的价格,分别销售给了重庆市盘溪农贸市场2-450号的兰柳29件,重庆市盘溪农贸市场王盛渠40件。 销售货值金额:59元件;69件=4071元。; ; 2024年05月21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召回2024年03月11日生产批次甜面酱11件。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甜面酱成本价为46.68元件,从中获取违法所得(59元件-46.68元件);(69件-11件)=714.56元。; ; 2024年04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小学校的甜面酱,生产批次2024年01月19日,规格型号:400瓶,商标:;腾达+图形;牌甜面酱进行依法抽样送检,样品经送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05月20日出具编号为№:食专2024-04-4300检验报告,检验项目: 氨基酸态氮,100
; ; 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召回的不合格甜面酱(生产日期:2024-03-04)数量11件;没收召回的甜面酱(生产日期:2024-03-11)数量11件;; ; 2、没收违法所得1135.8元。; ;3、罚款86000元。;;;;;
86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3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4〕221号
当事人系2004年6月22日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1年08月31日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青年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至今。; ; 2020年6月,当事人研发此款产品时,试制一批配料表标注有;辣椒红油;包装袋,数量600个,使用300个,剩余300个留置于仓库。在正式定型生产后,随后四次改版设计,2023年8月15日进行最新一次改版,改版后外包装袋配料表未标注;辣椒红油;。; ; 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生产净含量100克,;重庆老火锅牛油型底料;300袋,当事人员工将留置在仓库标注有有;辣椒红油;包装袋进行包装。该批次产品共投料37公斤,投有牛油、印度辣椒、小米辣椒、鹃城一级豆瓣、鹃城一级豆瓣、永川豆豉、大蒜、香辛料类、辣椒红等,其中食品添加剂辣椒红,共0.07。经当事人查找原因,系公司管理不善,在工艺改变后,工人将改版前滞留于库房的标注有;辣椒红油;的300个老包装袋用于该批次生产。; ; 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将2023年9月15日生产批次;重庆老火锅牛油型底料;以单价2.8元袋,销售给安徽阜阳三盛食品有限公司300袋,货值金额为2.8元袋;300袋=840元。当事人通过成本核算,该批产品单价为2.5元袋,成本总值为2.5元袋; 300袋 =750元,获利=300袋;(2.8-2.5)元袋=90元。; ; 当事人在得知产品标签问题后,积极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并立即进行整改,向经销商发布了召回通知,主动对该批次;重庆老火锅牛油型底料;产品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过久,零散客户购买,无联系方式和台账,无法召回。
; ;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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