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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7LH48B3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石佛寺镇武石大道官桥三惠公司内全新4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396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7日与合伙人王芳花66800元从湖南邵阳市隆回县隆回合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编号:020358K4934),没有办理登记证,也没有进行定期检验,该叉车的操作人员也没有操作证,用于当事人经营的瓷砖批发店,将瓷砖搬运至铁架上。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武市监特令[2023]第8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叉车运营,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验叉车,疏于落实安全责任,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且积极整改,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认错态度较好,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停用,从优化营商环境等综合因素考虑,同时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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