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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莘禾粮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旭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01341429083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红胜家园西侧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6〕071号
经查,你(单位)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邱旭确认兴安盟博士园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黄米面确为本公司所供应。经核实2025年11月17日,你(单位)为兴安盟博士园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供货黄米面共计10袋,每袋25公斤,每袋145元,共计1450元人民币,其中8袋是在乌兰浩特市王萍粮店购进,有进货票据以及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另外2袋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邱旭在流动农户处购买,无相关购买凭证及供货者相关资质证明和联系电话。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邱旭自述本次抽检取样的黄米面是在流动农户购进的。检查现场已无与抽检同批次黄米面销售。因你(单位)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故无法进行产品溯源,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邱旭对本次黄米面抽检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你(单位)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你(单位)进货未查验供货者相关证照,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案于2026年3月11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3月20日调查终结。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浩特市知识产权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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