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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盛杰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CTQNW70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南河乡姜岭村27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10号
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显示住所、经营场所是汉川市南河乡姜岭村,而实际经营场所在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国光村华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当事人说明从去年8月搬迁到现在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也未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随后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是巧克力礼盒,通过在抖音平台设立店铺(店铺名为公司名称)网上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巧克力礼盒有三种包装,一种为德芙巧克力和果仁夹心巧克力组合装,一种为德芙巧克力和可可脆心球巧克力组合装,还有一种为十八格小礼盒组合装。当事人说明德芙巧克力是从广州指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产品是德芙品牌生产商“玛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果仁夹心巧克力是从安徽巢湖市俊龙食品有限公司(巧克力生产商)购进,可可脆心球是从安徽界首市东亚鸿顺食品有限公司(巧克力生产商)购进。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三种巧克力礼盒包装上均张贴有食品详细信息标签,当事人说明是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信息自行编辑打印标签,标注有配料,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藏方法,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营养成分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购进的三种巧克力原料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德芙巧克力是预包装食品,每袋500克,产品信息及生产日期、保质期印制在单个包装纸上;果仁夹心巧克力和可可脆心球巧克力是散装食品(单个球形,每颗10克,分别用蓝色、金色锡箔纸包装),整件产品内附产品合格证。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三种原料产品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及进货单,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十八格小礼盒装时,发现该礼盒内装德芙+可可脆心球,其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当日日期(4月1日),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该产品实为3月24日生产(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上标示),当事人说明是为方便操作节省时间,没有核对原产品生产日期并保持一致,在拼装礼盒打印标签时直接打印当日拼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当事人共制作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十八格小礼盒500盒,销售单价12.8元,货值金额6400元,由于是当场发现,该批次食品尚未销售。 为进一步确定食品原料进货来源,执法人员于4月14日向安徽省界首市市场监管局邮送协助调查函(汉川市监协查【2026】12号)。5月12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向我局邮送回复函(界市监东协函【2026】19号),随附界首市东亚鸿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给当事人的可可脆心球巧克力每批次发货单及出厂检验报告,显示从2026年1月28日至4月5日,共十次发货给当事人750箱(每箱10KG),证明了当事人原料进货的合法来源及进货时间。 另外,案发当日当事人迅速安排员工撤除了涉案产品原标签,重新按产品实际生产日期印制新标签进行张贴,已全部整改完毕。案发后,当事人已按规定新注册了“汉川福聚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现经营场所的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同时向我局新申请了食品经营许可。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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