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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周华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周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4BHR9M8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梅县杉木乡黄河村六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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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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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5〕177号
经查,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香蕉”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早晨6点多钟在黄梅县鄂东新农茂罗杰水果店采购,共采购1件,每件18斤,采购价格3.5元/斤,店内销售价格5元/斤。2025年5月28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共抽样(含备样)4.66公斤(含备样2.1公斤),支付购买样品费用46.6元,剩下的“香蕉”当事人以5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香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截至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香蕉”全部销售完毕,获利9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查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购进“香蕉”时,未查验该批次“香蕉”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且购进的不合格的“香蕉”已全部销售,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故应给予你相应的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上述“香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上述“香蕉”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合并执行罚没款5090元。
5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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