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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家佰通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磊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5MAELQP474R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高新区狮山路76号华福大厦 303室009、0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虎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开设网店,其中销售“安娜贝拉 控油保湿面霜”产品页面描述内容包括“控油”。当事人无法提供“安娜贝拉 控油保湿面霜”产品具有以上功能的证明文件。对于“安娜贝拉 控油保湿面霜” 产品的广告是对其性能、功能的一种虚假描述,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再查,上述商品的广告是苏州钜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制作的,费用为60元。上述产品售出2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将上述表述删除并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40元,上缴国库。
240.00元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2
苏虎市监处罚〔2025〕X00032号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开设网店“闪店时代(虎丘店)”,其中销售“避轻松女用凝胶”产品页面描述内容包括“止痒”。当事人无法提供“避轻松女用凝胶”产品具有以上功能的证明文件。对于“避轻松女用凝胶” 产品的广告是对其性能、功能的一种虚假描述,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再查,上述商品的广告是苏州钜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制作的,费用为52元。上述产品售出1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将上述表述删除并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56元,上缴国库。
156.00元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