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彩芳干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彩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BP9793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沿河路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40号
经调查,上述红曲料酒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从茅箭区林荫大道程记川渝商贸行购进的,共购进1件(12瓶/件),购进价为5元/瓶,售价为6元/瓶,已售出10瓶,截止本局现场检查时剩余2瓶,无库存。
本局于2026年4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6〕108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局提供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检查发现的生产日期为20240321的红曲料酒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次红曲料酒的购进记录(票据)、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向本局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未能提供购进记录(票据)、销售记录。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元,因当事人未制作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营者彭彩方已于2026年5月18日办理了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红曲料酒;
2.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红曲料酒;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