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安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家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3MA6E83B37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重庆路红丰停车场2楼5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8
(2021)黔0302民初27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遵义安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浙商卓越文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
2020-05-28
(2020)黔0321民初5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遵义安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5
2021-03-22
(2017)黔0302民初27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遵义安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浙商卓越文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遵交罚﹝2024﹞392号
2019年11月8日,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可能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遂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规定,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2日,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021年7月8日,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撤销该案,并于2021年8月4日将案件卷宗材料退回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8月16日办理注销登记,遂致函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对当事人注销申请进行核查,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认为当事人涉嫌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方式骗取注销登记,依法撤销当事人注销登记,恢复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并于2022年4月14日向市综合执法局送达了《关于撤销遵义安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登记许可的回函》。市综合执法局再次启动调查程序,2022年6月底调查终结。2022年8月2日,根据黔府函〔2022〕8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优化调整跨部门跨领域集中行政执法权范围的批复》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渡衔接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案移交本机关调查处理。2022年8月12日,本机关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再次移送遵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0月18日,遵义市公安局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类案件需上级检察机关明确才能起诉为由不予立案,并将案件卷宗材料退回本机关。本机关恢复行政处罚程序,2022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处理意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2年12月5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12月20日,本机关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了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2023年1月10日,本机关依法作出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遵交执罚〔2022〕3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9.07万元、罚款人民币398.14万元,罚没款共计597.21万元”。2023年3月3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后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遵府行复〔2023〕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遵交执罚〔2022〕3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由被申请人重新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意见,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实补充调查,并于2023年10月24日委托贵州大铭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2017年—2019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告知当事人需按照贵州大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供财务账册、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2023年12月21日,本机关将贵州大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及的收款情况和对应合理成本费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初稿)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其意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交异议佐证资料。贵州大铭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1月30日出具《关于对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及的收款情况和对应合理成本费用情况的审计报告》,确认:“安旅公司向八家单位收款总额1990700.00元。……实际收款1923600.00元,与收款对应的合理成本费用为1208213.16元,合理的利润为715386.84元。” 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条件下,从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采取租赁车辆和派遣驾驶员提供驾驶服务方式,为遵义市铁投新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爱琴海购物公园)、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等八家单位提供旅客运输服务(通勤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和消费者购物,违法经营所得共计1923600.00元,扣除合理成本费用1208213.16元,获利715386.84元。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对第一次查处“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标准“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5386.84元; (三)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430773.68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46160.5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决定书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码52030024000002258931,有效期为三十日,逾期需联系本机关更换缴款编码)缴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30773.68元
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