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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宏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晓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2MA0NRUBH6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小城子商业街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林左旗市监处罚〔2024〕123号
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宏利超市经营的“去骨猪蹄(香辣味)”,是2023年9月19日从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源福超市购进的,进购了一大盒,每盒20袋,进购价:0.75元/袋,销售价格1.00元/袋,售出4袋,现剩余16袋;“去骨猪蹄(酱卤味)”是2023年9月19日从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源福超市购进的,进购了一大盒,每盒20袋,进购价:0.75元/袋,销售价格1.00元/袋,售出19袋,现剩余1袋。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7元。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当事人自述此次超过保质期食品在货架上售卖是因为疏忽了,没有及时进行检查下架,因不使用电脑,无法提供销售小票和销售台账。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票据,所以不能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自查处之日起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在发现过期食品后立即在店门口张贴了《关于征集在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宏利超市购买下列食品出现不良反应线索的公告》,至调查终结,未收到顾客有不良反应的反映,尚无证据证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社会危害后果。
本案确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去骨猪蹄(香辣味)16袋;去骨猪蹄(酱卤味)1袋,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存在消费者误购的安全隐患,在理货、陈列、销售等环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属违法行为。
1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2
赤左市监处罚〔2024〕123号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去骨猪蹄(香辣味)”16袋;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去骨猪蹄(酱卤味)”1袋;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1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