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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烨煊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世儒注册资本:6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2MA78M77D7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05号办公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60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接受泰安为民木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6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 你单位与梁衍辉发生购销业务,未与范县航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人员联系过,在未与范县航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你单位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厂房租赁合同》、你单位经营场所及生产车间照片等资料,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证据2: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3份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你单位2024年1月记账凭证001#、005#、008#等资料,证明你单位取得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情况。 证据3:你单位与范县航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梁衍辉的《产品销售授权书》;你单位与阿克陶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喀什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开具的销售发票等证据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购买生产原材料树脂和销售生产产品业务真实。 证据4:检查人员查询的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王世儒、总经理苏洪亮个人存款账户银行流水记录;你单位提供的范县航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出库单,证明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将货款汇至范县航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无资金回流情况。 (二)应补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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