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李氏酒业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CLTKNW9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纸厂河镇集贸市场04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192号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未办理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除外。”…… ”之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进货和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之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之规定。
以上三项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