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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炳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春雷注册资本:509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7L5R1H5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245号A幢409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2025)浙0305民初402号
合同纠纷
浙江炳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京豪不锈钢(深圳)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
2025-08-05
合同纠纷
浙江炳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京豪不锈钢(深圳)有限公司,田**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5
(2025)浙0305民初402号
合同纠纷
浙江炳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京豪不锈钢(深圳)有限公司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2
(2025)浙0305民初402号
合同纠纷
浙江炳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京豪不锈钢(深圳)有限公司;田瑞轻
裁判文书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7
合同纠纷
京豪不锈钢(深圳)有限公司
浙江炳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瑞轻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4﹞7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KOHLER”商标(注册号第5212916号)注册人为科勒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科勒”商标(注册号第3301464号)注册人为科勒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03月0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经查,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宜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承包了温州台商科技产业园12#厂房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再将该工程的1楼、2楼、3楼、5楼的室内装饰工程分包给当事人,并签订合同,装修材料由当事人采购装修。当事人通过微信一次性下单采购假冒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产品分2批到货,第1批为1个小便斗(包括小便感应器)、6个蹲便器、5个墙出水龙头、7个小便池感应器,第1批采购价格为9380元,当事人通过微信直接支付,无采购清单和发票。第2批为11个坐便器、7个小便斗(不包括小便池感应器)、6个台盆、1个浴巾架、1个毛巾架、1个纸巾架、2个双用厨盆、5个墙出水龙头、2个厨房龙头、1个脸盆龙头、2套拖把池、17套下水器、1套淋浴柱,第2批采购价格为25460元,有发票和清单。上述采购价格总合计34840元。执法人员查询部分科勒品牌卫浴产品的网上销售价格,结合维权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当事人购入侵权卫浴产品的价格远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当事人采购上述假冒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用于装修温州台商科技产业园12幢1楼和5楼公用卫生间和总经理办公室卫生间。当事人采购只通过微信联系商家,微信联系人姓叶,广东人,微信号:XXXXXX。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具体信息。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采购发票,根据发票信息,我局查询到供货商为深圳市龙岗区鼎华世家洁具卫浴营销中心,经营者为李某某,我局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程收费标准,当事人安装交付上述卫浴产品,应收取金额为42361.42元。另采购产品中,2个洗彩盆、5个墙出水龙头、2个厨房龙头,为当事人多采购,采购价共4940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2361.42元+4940元=47301.42元。当事人后期对安装好的假冒卫浴产品进行了拆除销毁,当事人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采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用于装修工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科勒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厨房龙头2个、脸盆龙头1个、单把墙出水龙头5个、拖布池2套、纸巾架1个、浴巾架1个、毛巾架1个、洗彩盆2个、小便斗3个、坐便器1个)2、罚款50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50000.00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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