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岳口镇厨禾食府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文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BQ3C907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岳口镇岳飞大道西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0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60060152469),在天门市岳口镇岳飞大道西7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同时在“美团外卖”网络平台上从事餐饮递卖服务,店铺名称为“金海湾食府”,其平台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均与线下门店证件信息一致。
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从天门市岳口镇洪亮百杂店购进下列食品原料:
一、2020年10月,当事人以10元/袋价格购进“毋敛米糄”1袋,购货金额10元。该“毋敛米糄”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0012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g/袋,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待使用。
二、2022年3月,当事人以5元/袋价格购进“火锅底料”1袋,购货金额5元。该“火锅底料”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1101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00克,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待使用。
三、2023年1月,当事人以15元/袋价格购进“美味汤宝”1袋,购货金额15元。该“美味汤宝”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21218,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908克。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已使用454克,剩余454克待使用。
四、2023年2月,当事人以13元/袋价格购进“固态调味料”2袋,购货金额26元。该“固态调味料”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3010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54克。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已使用227克,剩余681克待使用。
五、2023年3月,当事人以8元/袋价格购进“六骨粉”1袋,购货金额8元。该“六骨粉”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2120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0g。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已使用250克,剩余250克待使用。
六、2023年12月,当事人以5元/袋价格购进“香辣调味酱”1袋,购货金额5元。该“香辣调味酱”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31117,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00克,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待使用。
七、2024年6月,当事人以5元/袋价格购进“装饰松松”1袋,购货金额5元。该“装饰松松”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40428,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50克。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已使用125克,剩余125克待使用。
八、2024年10月,当事人以2元/瓶价格购进“生腌捞汁”1瓶,购货金额2元。该“生腌捞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2024080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68克,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待使用。
九、2025年1月,当事人以2.5元/袋价格购进“手工荷叶夹”2袋,购货金额5元。该“手工荷叶夹”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41213,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00克,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待使用。
2026年4月14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九类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放在经营场所使用,货值金额共计60.5元。由于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和餐饮服务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在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及制作菜品的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在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手工荷叶夹”(生产日期20241213、保质期12个月)、681克“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0101、保质期18个月)、454克“美味汤宝”(生产日期20221218、保质期18个月)、1袋(500克)“毋敛米糄”(生产日期20200120、保质期12个月)、1瓶(268克)“生腌捞汁”(生产日期20240802、保质期18个月)、125克“装饰松松”(生产日期20240428、保质期6个月)、250克“六骨粉”(生产日期20221201、保质期18个月)、1袋(300克)“香辣调味酱”(生产日期20231117、保质期12个月)、1袋(400克)“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11011、保质期18个月);2、罚款3000元。
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手工荷叶夹”(生产日期20241213、保质期12个月)、681克“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0101、保质期18个月)、454克“美味汤宝”(生产日期20221218、保质期18个月)、1袋(500克)“毋敛米糄”(生产日期20200120、保质期12个月)、1瓶(268克)“生腌捞汁”(生产日期20240802、保质期18个月)、125克“装饰松松”(生产日期20240428、保质期6个月)、250克“六骨粉”(生产日期20221201、保质期18个月)、1袋(300克)“香辣调味酱”(生产日期20231117、保质期12个月)、1袋(400克)“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11011、保质期18个月);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