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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民康药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晓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8MA70N0EP9R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城关镇康华园桥头(康华商贸城D栋1单元S1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旬阳市监处罚〔2024〕53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因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违法行为,本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2023年1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店收银台电脑“掌店易PRO”系统随机检查发现12月20日销售处方药品9个品种,在电脑电子处方管理系统查询到当日电子处方共6单,现场该店无法提供销售处方药“氨溴特罗口服溶液”、“双辛鼻窦炎颗粒”、“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的处方单。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拍摄检查照片5张,制作相关法律文书。12月29日经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11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就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相关情况进行询问调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旬阳市民康药店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23年10月18日,本局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旬市监责改〔2023〕YX04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市监当罚〔2023〕YX03号)复印件各1份;3、2023年12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5、现场检查照片和当事人委托书等。2024年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从以上证据和调查情况及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无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除本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情形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裁量,可以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500.00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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