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小回水产品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仕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6MA6Q0L9L8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锦屏镇新城区农贸市场鱼交易区2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丘处罚〔2024〕3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经我局登记注册,在丘北锦屏镇新城区农贸市场内从事水产品销售活动。当事人在销售生鲜鱼等水产品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是ACS-30 电子台秤,是其于2020年1月在一家杂货店以50元的价格向商贩购买的。2024年7月1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文剑2024打击“鬼秤”专项行动中现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已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ACS-30电子台秤)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达4年。另查实,当事人使用的ACS-30电子台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其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做进、销货台账、未登记消费者信息,销售生鲜鱼品种较多,销售价格未统一,无法查找消费者并认定其损失,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且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设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ACS-30电子台秤)1台;
2.对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3.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造成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超过国家规定极限误差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00)。
9500.00元
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