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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乌丹镇会国奶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6MACFQYEJ1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白音汉嘎查梅林营子组西一公里处房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翁牛特市监处罚〔2026〕40号
2025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委托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奶豆腐(生产日期:2025-11-03)进行抽检,2025年12月4日,我局收到编号:LYJP-SP-25-31252的检测报告,报告检测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DBS15/001.3-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 第3部分:奶豆腐》奶豆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结〔2025〕W2010号)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YJP-SP-25-31252),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被抽检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未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5年12月3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日,当事人在赤峰犇鼎牛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00kg牛奶,2025年11月3日,经过自己加工,制成奶豆腐4kg,当天做完还没有对外销售,就被抽检公司抽走样品2kg,备用个样品1kg,检测样品加备样数量共3kg,当事人无偿提供给抽检公司。剩余1kg被当事人自己家里使用,没有对外销售。上述奶豆腐售价为25元/斤,货值金额20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后于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新生产的奶豆腐送往第三方检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奶豆腐蛋白质含量符合标准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2000.00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