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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郭大垸农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志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8D9J40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花桥镇童司牌街(郭志勇私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5〕114号
经查,上述“浏乡”虾条豆果销售价为1.5元/包,至检查日,已超过保质期19天。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合法来源。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2
武穴市监处罚〔2024〕146号
经调查,上述“荣宣”手抓饼是以单价7元/盒于2023年8月份左右从武穴意兴商贸采购的,尔后以8元/袋销售;上述“姚依雪”脆皮虾味素食以单价7角/袋在2023年8月份从武穴康仔副食采购,尔后以1元/袋销售;上述“鼎沁味”山椒味金针菇及“鼎沁味”红油味金针菇均于2024年1月份从九江供货商以单价22元/kg采购,尔后以24元/kg销售。未明码标价。截止2024年3月4日,上述“荣宣”手抓饼已超过保质期52天;上述“姚依雪”脆皮虾味素食已超过保质期32天;上述“鼎沁味”山椒味金针菇已超过保质期3天;上述“鼎沁味”红油味金针菇已超过保质期29天。经核算,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共计销售上述中的“荣宣”手抓饼4盒,违法所得为4元。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共计销售上述中的“姚依雪”脆皮虾味素食 4包,违法所得为1.2元。自2024年2月4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由于上述“鼎沁味”山椒味金针菇及“鼎沁味”红油味金针菇的销售记录及数据均无,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综上,违法所得总计为5.2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总计为102.3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作出如下改正:1、按照规定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2、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元; 2、处以10000元罚款。 以上合计罚没款10005.2元。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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