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美丽十日化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文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CTQQLP6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海洋世纪城15号楼01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5〕56号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林口县美丽+日化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在进门左侧货架上发现进口化妆品“拱辰享:君,1盒”未标示中文标签,现场未能提供购进凭证及报关单等相关证明。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指派王良君、何新涛为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经调查了解,上述未标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为林口县美丽+日化商店销售的,拱辰享:君是2024年10月在韩国购进从山东经关过来的,购进3盒,购进价格310元/盒;销售2盒,销售价格400元/盒,库存1盒。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销售价计算,故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陈述由于自己疏忽并且时间太长了,购买时交易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找不到了,故未能提过交易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2、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资质和身份。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3、没收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拱辰享:君并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180元,全部上缴国库。
3000.00元
-
2025-08-26
2
林口市监处罚[2024]9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林口县美丽十日化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购进企业资质证明材料1份。
6、现场照片2张。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属于涉嫌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