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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惠丰肥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国兴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0682707803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特色产业园区南园阿塔公路11.5公里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5
(2023)新2901民初43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惠丰肥业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红光纸箱包装加工厂,陈*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2
2022-02-17
(2022)新29民终176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热麦提·乃麦提
依明江·莫明,新疆惠丰肥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0-11
(2021)新2901民初3134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依明江·莫明
热麦提·乃麦提,新疆惠丰肥业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4
2021-08-03
(2021)新2901民初3134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依明江·莫明
新疆惠丰肥业有限公司,热麦提·乃麦提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5
2019-01-22
劳动争议
依明江·莫明
新疆惠丰肥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市市监质罚〔2023〕143号
2023年7月20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疆惠丰肥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复合肥料标注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1月16日,在当事人库房内未发现同样生产日期标、品牌的复合肥料产品,生产数量按照检验报告存货量45袋计算,合计2.25吨。经了解,当事人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销售了该批肥料,每吨利润80元。涉案案值6750元,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处货值金额6750元1.4倍9450元的罚款。2. 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945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