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惠发街嘉航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海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74RQA8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西九道街隆城鸿域小区(实验高中后门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3〕218号
德惠市惠发街嘉航食品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3年9月28日,我局接到长春市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单,称“德惠市九道街实验高中南门对面的蓝色经典天之蓝超市,没有烟草证,私自卖烟,有时还卖给学生。”。2023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超市现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800元,合计1000元。
8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