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彭思康桥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L5PF2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彭思镇康桥村三组(周加祥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48号
经查,2024年9月17日,当事人从江西青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青峰”阿苯达唑片,共购进10盒,购进单价为3.99元/盒,进货总价为39.9元,销售价格为10元/盒,至2026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库存2盒置于药店待售,上述2盒案涉药品均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为2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该案涉药品的销售记录,无法查实超过有效期后的药品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金额认定为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此项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此项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青峰”阿苯达唑片2盒;
2、罚款1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违反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青峰”阿苯达唑片2盒;
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