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康洁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献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81688091157W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棠镇小宋曲村汾河西3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介市监处罚﹝2024﹞17号
当事人介休市康洁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从山西华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型号:JY-JKD-826,生产日期2023年7月6日)1000个,分别于2023年9月26日和2023年10月3日退货共983个,共购进17个,购进价为40元/个,标价和售价均为65元/个,货值金额1105元。截止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共售出抽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9个(含抽样),获利225元,剩余8个(含备样2个)
1.没收违法经营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8个(含备样2个);2:处以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2762.5元;3.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没款合计2987.5元)。
2762.50元
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2
介市监处罚﹝2024﹞22号
当事人介休市康洁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从山西华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型号:JY-JKD-826,生产日期2023年7月6日)1000个,分别于2023年9月26日和2023年10月3日退货共983个,共购进17个,购进价为40元/个,标价和售价均为65元/个,货值金额1105元。截止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共售出抽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9个(含抽样),获利225元,剩余8个(含备样2个)。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的资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授权委托书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委托情况;3、《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现场检查时发现尚未销售的抽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事实;4、《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抽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事实;5、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抽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事实;6、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抽检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合格的事实;7、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检资质及抽检人员的资质复印件1份(3页),证明该公司有检验检测资质的事实;8、山西华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库单、入库单各1份(2页),当事人出库台账1份(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抽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事实;9、照片1份(1页)、执法视频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未销售抽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现场扣押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
罚款0.276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762.50元
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3
介市监处罚﹝2024﹞21号
当事人介休市康洁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和2022年9月19日从蚌埠广源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可燃气体探测器共220台,规格型号:JY-QF310,生产日期2022年7月29日,购进价为40元/台,标价和售价均为65元/台,货值金额14300元;2023年7月31日从山西华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个,规格型号JYT-0.6L,生产日期2023年4月6日,购进价为25元/个,标价和售价均为30元/个,货值金额300元;2023年7月31日从山西华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100根,2023年10月3日退货77根,共购进23根,规格型号RJB-TY-C1-10*2000,生产日期2023年7月15日,购进价为35元/根,标价和售价均为40元/根,货值金额920元。截止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共售出抽查批次可燃气体探测器105台(含抽样),获利2625元;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台(含抽样),获利5元;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7根(含抽样),获利35元,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追回已售抽查批次可燃气体探测器18台(已退款),上述抽查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获利221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具有合法经营的资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授权委托书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委托情况;3、《现场笔录》2份(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且现场检查时发现尚未销售的抽查批次可燃气体探测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及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追回已售抽查批次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事实;4、《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抽查批次可燃气体探测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事实;5、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抽查批次可燃气体探测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事实;6、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3份,证明抽检批次可燃气体探测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不合格的事实;7、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查有限公司的抽检资质及抽检人员的资质复印件1份(3页),证明该公司有检验检测资质的事实;8、蚌埠广源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2页),购物明细单2份(2页),山西华翔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库单、入库单各1份(2页),当事人进货台账、退货台账、出库台账各1份(共4页)、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1份(7页)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抽查批次可燃气体探测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事实;9、照片1份(1页)、执法视频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有抽查批次未销售可燃气体探测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扣押及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追回已售抽查批次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事实。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
罚款3.8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8800.00元
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