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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首南果艺思水果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晓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91RB91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句章东路901、903、9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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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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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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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708号
经查,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以60元/kg的价格,从宁波某商行购进了一批黑炭杨梅共10箱,**kg/箱,共计29kg,合计****元。当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公司对上述黑炭杨梅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时基数为25kg,抽样人员以**元/kg的价格购买样品3.084kg(其中1.528kg为备样)。经查明,该批次不合格黑炭杨梅的货值金额为2285.96元,违法所得为576.56元。 上述抽样批次黑炭杨梅经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样批次黑炭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本局已将当事人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已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批次黑炭杨梅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农药残留抽样检测报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完成相应整改。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黑炭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案情,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76.56元。
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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