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李木林皮肤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木林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81MA38R1XW1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城南路262号铜都壹品8幢第1层6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8
(2022)赣1181民初16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德兴市兴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德兴市李木林皮肤诊所
德兴市人民法院
2
2022-10-25
(2022)赣1181民初16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德兴市兴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德兴市李木林皮肤诊所
德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药罚决稽﹝2024﹞1号
当事人使用的西咪替丁注射液,均已超过有效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构成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均已超过有效期,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1、给予警告; 2、没收过期的西咪替丁注射液2盒(20支)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00支; 3、罚款59000元。
59000.00元
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