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世界华联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2MA6E9PW79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天马村8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1
(2026)黔0302民初79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
孙*,桐梓县世界华联副食店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7
(2026)黔0302民初79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
桐梓县世界华联副食店;孙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2024〕1057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陈列:1.“茅台内供酒”白酒,规格:净含量500ml,数量2瓶,瓶身印有“内供酒”“十五年陈酿”“职工专用 不得外销”“执行标准”和厂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有图案“飞天仙女”;2.“飞天接待酒”白酒,规格:净含量500ml,数量3瓶,瓶身印有生产许可证号和“飞天仙女”图案、“茅台·原生酱香”字样。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能关联到上述其经营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其能与涉案商品关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发票、购货合同、销售清单、收货清单、付款凭证、供货单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合法取得。本案中,当事人陈述其上述商品系自转租门店后,接手了转租前原门店实际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并向本局提供了转租协议证明材料。当事人及本局均无法通过转租协议进一步核实涉案商品的来源,无法查证涉案商品的进货渠道和进货价格,不能进一步追溯到相关的上级批发供应商及白酒生产者。当事人向本局陈述,“茅台内供酒”白酒对外销售单价30元每瓶,“飞天接待酒”白酒对外销售单价50元每瓶,上述当事人涉案的白酒商品共计货值金额2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1页,财物清单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现场证据照片3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茅台内供酒”和“飞天接待酒”的的数量、规格、外观状态、包装标识以及检查发现时陈列位置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5页,当事人提供的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共5页,当事人提供的聊天截图2份共2页,执法人员提取的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1套共17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2024年第38号)复印件1份1页,涉案商品“茅台内供酒”图片与商标注册证对比照片3份3页和涉案商品“飛天接待酒”图片与商标注册证对比图片5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以及涉案货值金额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具备酒类经营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认可。
2024年1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桐市监罚告〔2024〕2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