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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及客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琳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5MA069D0585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青山溪语花园30号楼107售楼大厅南数第3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02
(2023)津0119民初95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天津市蓟州区及客便利店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州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调查,“大福乐开胃丝”实际规格为72g,价签和购物小票标注规格均为106克,与实际规格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销售重量标注与实际不一致的商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于收银台处悬挂具有提携功能的透明塑料购物袋,结账时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了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销售重量标注与实际不一致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7
2
津蓟市监处罚【2023】445号
-
1.没收违法所得278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