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海泉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泉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6MA49J3C78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黄金堂村二组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夷综执罚决﹝2024﹞第00368号
经查明,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未严格遵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共33次使用“口袋码”(编号为:E1070021876、E1070022044、E1070016420),顶替充气钢瓶瓶身的二维码进行充装作业,未如实记录气瓶充装检查情况。充装后,当事人又将3个“口袋码”又放在工作台备用,直至2024年5月20日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明:1.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夷市监移字〔2024〕98号《案件移送函》案件线索、违法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和被委托人的身份真实、有效;3.当事人提交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4.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照片4张、《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指令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套码充装”、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5.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当事人2024年1月至5月涉3个“口袋码”(扫码编号为:E1070021876、E1070022044、E1070016420)的充装记录4份,被委托人和充装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口袋码”顶替扫气瓶二维码实施充装的事实;6.当事人提交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气瓶充装人员具有合法的资格;7.当事人提交的海泉液化气站检验未登记条形码记录3份,整改照片1张,《整改回复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8.信用湖北平台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宜昌市海泉液化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9J3C78F)属首次违法行为。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
40000.00元
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