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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仁德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莉丽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MA2A00TF7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油竹街道侨旺小区2幢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2
(2021)浙1102民初35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蒋**
青田仁德医院有限公司,青田县仁济养护院,青田仁济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浙江绿富美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
2021-08-12
(2021)浙1102民初35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蒋**
青田县仁济养护院,青田仁德医院有限公司,浙江绿富美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田仁济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3
2020-05-27
(2020)浙1102民初17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绿富美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田仁德医院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4
2020-05-13
(2020)浙1121民初1045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浙江绿富美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田仁德医院有限公司
青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2
2020-07-10
(2020)浙1121民初1045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浙江绿富美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田仁德医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28
2020-06-22
(2020)浙1102民初1705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绿富美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田仁德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1-30
2018-10-25
(2018)浙1121财保3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林**、青田仁德医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17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39号
2025年12月8日,本局接到医保局移交的线索,青田仁德医院有限公司在“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上涉嫌存在重复收费问题。2025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侨旺小区2幢1号的青田仁德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12月24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28日,分别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珊珊开展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2份。2026年1月19日,向当事人制发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5月22日,属于营利性私人综合医院。当事人参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24)》对其经营的各项诊疗服务进行定价,其中“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并按图文报告费8元进行公示。《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所规定的“人次”即“以为每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当事人超标准收取“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费用共计1728元,即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28元。根据当事人陈述,由于人员培训不到位,导致出现“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超标准收费问题。在配合本局初步调查后,当事人对“计算机图文报告”超频次收费的患者开展退费行动,至2026年1月28日完成1504元多收项款的退费,剩余未退费违法所得为224元。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开展自查自纠,并对医护人员开展会议培训,强调“计算机图文报告项目”按“人次”进行收费的标准。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未因价格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当事人超过其所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情形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或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还存在以下情形:1.初次违法;2.案发后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并开展退费行动,同时对院内医疗组人员开展政策培训,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是营利性私人综合医院,实行自主定价,未强制要求执行政府定价,虽自我承诺参照公立医院收费标准进行定价,但对价格政策信息接收渠道相对有限,对收费标准的理解不够透彻,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67元;2、没收未退还消费者的违法所得224元。
67.00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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