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佳途士运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杰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21MA5QH94K6B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工业园区农民创业园内第9栋第一层和第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647号
经调查核实,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生产了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351 A3类 小;生产日期/批号:20250217/20250217;样品等级:合格品;生产单位:广西平南佳途士运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301顶,其中1顶用于出厂前检验,其余300顶以10.00元/顶的价格销售给了湖南的个人客户曾慎界,利润为0.50元/顶,货值金额合计3000.00元,利润合计150.00元。
另查明,上述批次300顶摩托车乘员头盔全部销售给了湖南的个人客户曾慎界,经当事人询问,曾慎界已经把该批次300顶头盔全部销售给散户,但由于没有各个散户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这些散户,到目前为止召回数量为0。也没接到该批次的投诉或举报。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000.00元的2.8倍罚款,即罚款84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合计8550.00元。上缴国库。
8400.00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2
平市监处罚﹝2025﹞33号
2024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的函》,2024年10月22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广西平南佳途士运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摩托车成员头盔”(生产日期/批号:2024-06-11,型号规格:338 ,生产单位:广西平南县佳途士运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于2024年11月08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D2024-02-J130187)),《检验报告》(编号:D2024-02-J130187))中显示上述批次“摩托车成员头盔”的检验结论:经检验,护目镜(耐磨性、可见光透过率)和耐穿透不符合GB 811-2022标准要求,依据《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样品名称: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日期/批号:20240120、20240125,规格型号:338 大)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护目镜(耐磨性、可见光透过率)和耐穿透项目不符合GB 811-2022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D2024-02-J130187)、《宁乡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D2024-02-J130187)、《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宁市监检鉴结〔2024〕0000058号)、《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改通知书》(编号:ZGD2024-02-J130187),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对本次抽样检验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时间期限,并督促当事人按照《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摩托车乘员头盔”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审核申请或复检申请,我局视为放弃该项权利。2024年12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刘杰光进行了问话调查,并制作了1份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生产了合计31顶上述不合格338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00.00元的2.7倍罚款,即罚款810.00元;以上1、2项罚没款合计825.00元。上缴国库。
810.00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