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丹江口市川匠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伦英注册资本:0.2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DHL8D21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沙陀营路检察院大门左侧第九间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4日办理注册登记后开始经营足浴、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店内价格表(广告)显示:化脓性中耳炎耳结石,化脓性甲沟炎鸡眼,刺痛性甲沟炎厚茧;抖音团购没有上述服务项目。上述违规广告牌,于2025年4月26日在丹江口市林海实业有限公司制作,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广告费用120元,当事人与丹江口市林海实业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协议,有收款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80元。
48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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