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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渔米汁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绍辉注册资本:8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EF213F1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城北办事处季墩村新湾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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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19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当事人操作间冰箱储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2、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93中,(拒不改正)减轻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的具体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依据上述规定条款,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2、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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