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王建国渔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6AJW4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水产交易A区47A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两批次牛蛙分别是2025年6月23日和2025年7月8日通过业务员郑如深从汕头市澄海区运盛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购进。其中2025年6月23日批次共购进了40kg,购进单价为20元/kg,购进金额为800元;2025年7月8日批次共购进了50kg,购进单价为16元/kg,购进金额为800元。当事人提供了汕头市澄海区运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单、该批次牛蛙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当事人陈述上述资料都是业务员郑如深(现已无法取得联系)提供。
为谨慎起见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向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洪市监协查〔2025〕15-1026号,要求协查相关单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真实性,于2025年10月20日收到复函汕澄盐市监函〔2025〕1002号,内容显示:“1、汕头市澄海区运盛水产品经营部是2024年10月24日通过市场监督审批部门取得的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期限为2024-10-24 至长期。2、该经营主体经实地核查及所在村委会确认,不在经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到该经营主体。3、通过微信资料截图信息无法联系上相应微信人员。4、无法确认武汉市洪山区王建国渔行是否与汕头市澄海区运盛水产品经营部有业务往来。5、无法确认汕头市澄海区运盛水产品经营部是否有提供进货票据、承诺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6、无法确定汕头市澄海区运盛水产经营部是否通过郑如深与武汉市洪山区王建国渔行联系交易。”
经查明,2025年6月23日批次牛蛙于2025年6月底销售完毕,其中于2025年6月26日销售给武汉市洪山区佳威超市(个体工商户)5kg,销售单价为22元/kg,销售金额为110元。当事人称该批次牛蛙销售单价统一是22元/kg,销售数量是40kg,共计金额是880元。
2025年7月8日批次牛蛙于2025年7月11日销售给洪山区实惠到家零售店(个体工商户)的,当时销售了5kg,销售单价为21元/kg,销售金额为105元,当事人称该批次牛蛙销售单价统一是21元/kg,销售数量是50kg,共计金额是1050元。因个体经营未留存销售记录。
经核查,当事人存在未查验核实供货商相关资料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行为。因当事人未能提供全部的销售票据,能计算的违法所得为21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5元;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