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欣调味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小锰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3MA45CUGE2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付庄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许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调查,当事人与武乡太湖莲花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有效期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武乡太湖莲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腐竹产品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产品进行分装生产并粘贴标签。 2025年4月25日武乡太湖莲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一批散装腐竹,2025年4月28日武乡太湖莲花食品有限公司对这批散装腐竹进行装箱并于当天发货给当事人。当事人查验了这批散装腐竹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把这批散装腐竹进行分装生产得到若干小包装袋包装的腐竹并装成2箱(规格:10kg/箱),原料成本6.25元/斤,包装袋成本0.5元/斤,纸箱成本0.25元/斤,包装袋上贴有标签,标签标示“产品标准代号:Q/HBT 0001S”。2025年5月8日,当事人把上述2箱散装腐竹以172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海阳窑上店”。当事人建立并执行有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提供上述腐竹出厂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验依据为Q/HBT 0001S,检验结论为合格。 当事人于2021年2月18日发布并实施非发酵豆制品企业标准Q/HBT 0001S-2021,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发布并实施非发酵豆制品企业标准Q/HBT 0001S-2025,Q/HBT 0001S-2025自发布之日起替代Q/HBT 0001S-202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04-28”的散装腐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的样品标签标示“产品标准代号:Q/HBT 0001S”,抽检样品生产时有效的企业标准是Q/HBT 0001S-2021,且经初检机构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当事人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抽检样品依据Q/HBT 0001S-2021。检验结论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的Q/HBT 0001S-2021标准要求(蛋白质标准指标≥35.0g/100g,蛋白质实测值32.9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没收违法所得64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合计5064元。
5000.00元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2
建安市监处罚﹝2025﹞JA204号
2025年9月25日,我局收到抽检平台转来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为:F25BZ00788《检验报告》一份,报告显示2025年8月27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河南博欣调味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碳酸钠 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碳酸钠(食品添加剂)中,总碱量(以Na2CO3计)(以干基计),总碱量(以Na2CO3计)(以湿基计),铁(Fe)(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GB 1886.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5日我局向该单位送达了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该批次碳酸钠是河南博欣调味品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9日生产的,共生产180袋,全部销售到被抽检单位龙沙区天之泽生活超市,销售价格1.15元/袋,成本1.00元,货值金额207元,违法所得27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碳酸钠食品添加剂不合格原因,经追溯排查,确认该问题直接原因是仓库储存环境失控,产品吸潮,水分增加导致总碱量不合格;存储过程中不规范,容器铁锈渗入,导致铁含量不合格。
1、没收违法所得27元; 2、罚款 50073 元。
50073.00元
建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