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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璐亿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21MA5P31RY8X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民政西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6〕29号
上思县璐亿便利店于2019年09月23日注册成立,为促进店内的其他商品销售量,在未申办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思县县城其他经营户处购进卷烟商品放在经营的店内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3月25日被上思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涉案卷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计算,价值共计为1189元。由于当事人日常没有建立购销货台账,因此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6日上思县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上烟移〔2026〕第7号)一份,证实上思县烟草专卖局把当事人非法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一案移交本局调查处理。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2026年3月25日的上思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商品零售业务的相关情况。 4、2026年4月2日的上思县市场局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商品零售业务的相关信息。 5、2026年3月25日上思县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9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烟存通字[2026]第7号),证实当事人从事卷烟商品零售业务的相关信息。 6、2026年3月25日上思县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涉案物品核价表一份,证实上思县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交的案件材料及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的规格、数量、金额。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卷烟商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罚款450元。
45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2
上市监处罚〔2024〕23号
上思县璐亿便利店于2019年09月23日注册成立,为促进店内的其他商品销售量,在未申办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思县县城其他经营户处购进卷烟商品放在经营的店内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被上思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涉案卷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计算,价值共计为2235元。由于当事人日常没有建立购销货台账,因此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商品零售业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卷烟商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50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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